原告与被告是堂兄弟关系。1974年,原告在best365体育正不正规_365 双式投注_365电子游戏县武店镇前郢村西头三组建了砖墙、木梁结构房屋三间。1985年被告在该村民组新建四间砖墙、木梁房屋。1986年初,原告因与其邻居发生矛盾,不想在其家原住处居住,即找到被告连襟王兴军帮其调换住房。1986年农历正月初四晚上,在原告家,由王兴军主持,原、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互换协议,在场人有原、被告双方的叔爷王友川等人。达成房屋互换协议后的第二天,原告礼即搬入被告新建的四间房屋。此后原、被告对互换后的房屋均进行了扩建。原告因互换房屋后土地管理使用问题与其西侧邻居王兴群发生纠纷,随起诉来院,以互换房屋协议未经过公证属无效协议,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换给其的三间砖房和一间厢房。
法院认为,原告因与邻居发生矛盾要求与被告两家互换房屋居住,双方签订有书面房屋互换协议,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,且该互换房屋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依法应属有效合同。原告认为原、被告之间达成的互换房屋协议未经公证应属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,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换给其的三间砖房和一间厢房,无法律依据,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,对其诉请,法院不予支持。